2008年6月2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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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状告中介隐瞒房屋质量问题 忽视举证购房人难讨中介费
张留兵

  杨先生委托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在双方协商缴纳了定金后,却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最终这笔房屋买卖交易没有达成。那么中介公司因此而收取的手续费是否要退还呢?杨先生近日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履行后,居间人收取的报酬(即佣金)是否应返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形,但中介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杨先生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杨先生的说法不予采信,不能认定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同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报酬的支付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不是以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后,杨先生就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虽然买卖合同后来未能全面履行,协议予以解除,但并不影响中介公司对居间报酬的收取,杨先生据此要求返还居间报酬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